於本縣販賣之國內外肉類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經公告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地區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不得於本縣製造 、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 陳列。
本府為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符合安全衛生規定,每月應聯合稽查一次。 本府稽查時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 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依據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