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飲食健康權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60008496B號令修正公布 增訂第10條之1、第10條之2、第10條之3及第12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於本縣販賣之國內外肉類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經公告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地區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不得於本縣製造
、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
陳列。

本府為確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符合安全衛生規定,每月應聯合稽查一次。
本府稽查時得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
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及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者,依據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