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府各單位負擔行動電話費用之限額如下:
(一)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
內通話、網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為一千二百元。但縣長
、副縣長、秘書長不在此限。
(二)技正、專員、科長: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
、網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為八百元。
(三)縣長駕駛、副縣長駕駛、秘書長駕駛及其指定執行隨行秘書職務
人員一人: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網內互
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為一千二百元。
(四)其他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准之單位人員:每月一般公務
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網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
以五百元為原則。
(五)因公使用逾越限額時,得檢具帳單,證明係屬公務用途,經首長
核准,不在此限。
通話費超過第一項限額或撥打非公務用電話、國際電話、付費語音電
話,由使用人自行付費;倘國際電話係屬公務用途,請於電信帳單上
敘明,並經主管核章後,五日內送交秘書處處理。惟縣長、副縣長、
秘書長、參議、秘書國際電話倘係屬公務用途,得於電信帳單敘明後
,送秘書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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