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公務用行動電話及電信電話費用管理要點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宜蘭縣政府府秘庶字第1070147361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四、本府各單位負擔行動電話費用之限額如下:
  (一)一級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
        內通話、網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為一千二百元。但縣長
        、副縣長、秘書長不在此限。
  (二)技正、專員、科長: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
        、網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為八百元。
  (三)縣長駕駛、副縣長駕駛、秘書長駕駛及其指定執行隨行秘書職務
        人員一人:每月一般公務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網內互
        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為一千二百元。
  (四)其他業務性質特殊,經專案簽奉核准之單位人員:每月一般公務
        通話費(含月租費、國內通話、網內互打、與他網通話等)限額
        以五百元為原則。
  (五)因公使用逾越限額時,得檢具帳單,證明係屬公務用途,經首長
        核准,不在此限。
    通話費超過第一項限額或撥打非公務用電話、國際電話、付費語音電
    話,由使用人自行付費;倘國際電話係屬公務用途,請於電信帳單上
    敘明,並經主管核章後,五日內送交秘書處處理。惟縣長、副縣長、
    秘書長、參議、秘書國際電話倘係屬公務用途,得於電信帳單敘明後
    ,送秘書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