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捐)助標準: (一)每一受補(捐)助團體,其補(捐)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三十萬 元為原則。但單一資本門申請時,與已核定補助金額合計或單一 資本門案件超過三十萬元,不在此限,惟該受補(捐)助團體該 年度不得再申請補助。 (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 意事項」之規定,專案核准辦理者,不受前款限制。 (三)為提高資源配置之效益及公益性,基層建設建議事項補助性質以 資本門及協勤民力之應勤裝備、小額修繕工程及非屬活動性質之 非消耗性物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