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宜蘭行口申請進駐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宜蘭縣政府府勞就字第1060182120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至第5點、第7點、第13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廠商為單一或三家以內公司行號、法人、團體聯合組成。

四、申請團隊應參與領標及投標作業,招標公告以宜蘭縣政府勞工處網站
    公告為準。

五、本府應成立評選委員會審查申請團隊之申請案及廠商之續約案。
    評選委員會參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置委員七人,一人為
    召集人,其中府外學者專家四人,其餘委員由本府派員兼任。
    評選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法支領出席費。

七、申請進駐案之評審程序、核准規定、招標方式、投標家數規定、決標
    程序,取用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及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之選商
    相關程序辦理。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民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