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遊憩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30161998B號令修正公布 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工商旅遊

法規異動

修正

為維護風景遊憩區環境美化與清潔,凡進入本縣開放經營管理之風景遊憩
區,應繳納清潔維護費,並按下列收費標準計收:
一、停車場清潔維護費:
  (一)大客車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客車新臺幣五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二十元。
  (四)出示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其所搭乘之交通工具免收。但營業車輛
        除外。
二、場地環境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六十元(團體三十人以上、學生)。
  (三)半票:新臺幣四十元(身高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五十公分之兒童或
        年齡六至十二歲之兒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
        )。
  (四)具下列資格者免繳場地環境清潔維護費:
        1.出示身心障礙手冊者及隨同陪伴之一人。
        2.設籍本縣之縣民。
        3.土地被徵收作為該風景遊憩區之土地所有權人。
        4.持有本府核發榮譽縣民證者。
        5.因公執行職務,出示證明者。
        6.身高未滿一百一十五公分之兒童或年齡未滿六歲之兒童。
三、溫泉泡湯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八十元。
  (二)優待票:新臺幣六十元(團體三十人以上、學生)。
  (三)半票:新臺幣四十元(身高一百一十五至一百五十公分之兒童或
        年齡六至十二歲之兒童、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出示相關證明文件者
        )。
  (四)具下列資格者免繳清潔維護費:出示身心障礙手冊者及隨同陪伴
        之一人。
四、船舶清潔維護費:
  (一)航程每公里以新臺幣三十元計收。
  (二)實際航程由本府另定收費標準公告之。
  (三)半票: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者、或滿三歲未滿十
        二歲之兒童。
  (四)免繳清潔維護費:未滿三歲之兒童(應由成年乘客攜同登船,且
        每一乘客攜帶一名兒童為限)、出示身心障礙手冊及隨同陪伴之
        一人。
本府已委託經營之風景遊憩區不適用前項之各款收費規定;其清潔維護費
、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並應於實施前三日公告並懸
示於明顯處所,調整時亦同。為發展觀光政策、建構友善旅遊環境、異業
結盟、辦理短期活動時,得由本府另定收費標準公告實施,並應送縣議會
備查,不受本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為鼓勵民間參與投資以提昇遊憩品質,本府得將轄屬風景遊憩區委託法人
團體或企業經營管理,其項目如下:
一、風景遊憩區之設施:
  (一)水域遊艇划船。
  (二)餐廳。
  (三)游泳嬉水。
  (四)停車場。
  (五)賣店。
  (六)供集會研習之場地。
  (七)露營、住宿設施。
  (八)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之項目。
二、風景遊憩區腹地空間、環境資源與各項設施。
三、配合本府辦理有關觀光推廣與遊憩教育等各類活動。
四、環境清潔維護(含遊客安全保險)。
五、停車場清潔維護。
前項各款設施設備或經營管理項目,本府視實際需要得單項或合併項委託
經營管理。

前條委託經營管理分為長期與短期:
一、長期:不得超過四年,但依促進民間與公共建設法辦理者,不在此限
    。
二、短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間,如因本府開發之需要終止契約時,補償依相關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