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五人,分別由本府民政 處處長、工商旅遊處處長、建設處處長、交通處處長、教育處處長、 農業處處長、社會處處長、勞工處處長、地政處處長、秘書處處長、 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環境保護局局長、財政稅務局局長、文化 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消費者保護官兼任;幹事數人,由本 府秘書處行政救濟科人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未能出席者,應指派所屬副主管或主 辦業務之科長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