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土地開發許可與都市設計及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60117096-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條、第3條條文(原名稱:宜蘭縣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都市設計暨 交通影響評估)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應依本標準收取審查費
:
一、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都市設計案件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條、停車場法第二十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七條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之案件。
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放寬退縮建築或免留設
    騎樓案件,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前項案件,應於收件時繳納審查費,經通知繳納,仍未繳納者,駁回其申
請。

第三條
申請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或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申請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
下者,每件收取新台幣三萬元,每增加一公頃(含零數),加收取新台幣
一萬元。
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案件,申請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
取新台幣三萬元,每增加五千平方公尺(含零數),加收取新台幣一萬元
。
申請放寬退縮建築或免留設騎樓案件,每件收取新台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