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應依本標準收取審查費
:
一、都市土地開發許可、都市設計案件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二、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九十條、停車場法第二十條、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七條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之案件。
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申請放寬退縮建築或免留設
騎樓案件,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或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前項案件,應於收件時繳納審查費,經通知繳納,仍未繳納者,駁回其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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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或都市設計審議之案件,申請基地面積在一公頃以
下者,每件收取新台幣三萬元,每增加一公頃(含零數),加收取新台幣
一萬元。
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案件,申請樓地板面積在一萬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
取新台幣三萬元,每增加五千平方公尺(含零數),加收取新台幣一萬元
。
申請放寬退縮建築或免留設騎樓案件,每件收取新台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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