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80101495B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9條、第10條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補助:
一、申請書表。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使用執照影本或其他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非公
    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所有權人過半數同意之證明文
    件。
五、經文化主管機關確認原建築物非屬經指定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
    紀念價值之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申請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補助者,除前項文件外,應檢具初步評估結果報告
書影本。
申請人得出具書面,同意本府將補助評估費用逕撥付予評估機構。

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耐震能力評估評估補助作業流程如下:
一、補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如附圖一。
二、補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如附圖二。
本府得委託審查機構,審查前項第二款規定之詳細評估報告書。

評估機構或申請人請款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同意補助核准函影本。
三、評估報告書一份。
四、補助評估費用請撥領據。
五、評估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六、其他本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