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執行對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有公共建
築物之適用範圍。」分類及清查順序如下:
A 類、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
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
)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 類: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
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4 :國際觀光旅館(飯店)、一般旅館。
D 類:休閒、文教類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
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
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
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
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
班、課後托育中心。
E 類:宗教、殯葬類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
、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 類: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 類: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
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
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公共廁所。
4.便利商店。
H 類: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
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
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 類: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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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順序:
(一)清查工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
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全面清查。
(二)分類分區改善順序:
1. A類、 B類、 F類座落於宜蘭市、羅東鎮、礁溪鄉及各重點風
景區之公共建築物為第一階段執行對象。
2. A類、 B類、 F類、 G類座落於其他鄉、鎮之公共建築物為第
二階段執行對象。
3. E類、 G類座落於全縣之公共建築物為第三階段執行對象。
4. D類、 H類座落於全縣之公共建築物為第四階段執行對象。
(三)分期改善順序:
1.公共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後取得建造執照者,經
清查未符規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
」(如: 1、聽視覺警視設備。 2、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標誌
。 3、停車位未設於便捷處所、寬度不足三三0公分、及未設
停車位標誌等),限於二個月內完成改善,並提改善報告書送
本府審查。「改善項目非簡易者」限於一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
書送本府審查後,限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
並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
2.公共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經
清查未符規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
(如: 1、聽視覺警視設備。 2、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標誌。
3 、停車位未設於便捷處所、寬度不足三三0公分、及未設停
車位標誌等),限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後,
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改善項目非簡易者」限於一個
月內提改善計畫書(含替代改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查後,並限
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後,提報改善報告書送
本府審查。
3.依據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府「宜蘭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十三次會議紀錄決議,改
善期限通案展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善完成並提報
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但其改善項目涉及無障礙廁所及昇降
設施部分,應提分期改善計畫送審通過後展延於一百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完成,並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
4.加油站:「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展延於 102年 8月31日前
報府審查,並限於 102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
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另未提改善計畫書直接改善者,應
限於前開期限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
查。「完工報告書」未依上開規定期限提報者,將依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5.便利商店:免提「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應於 102年12月
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惟
「完工報告書」未依上開規定期限提報本府審查,將依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6.超級市場:應於 102年 9月30日前提「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
」報府審查,並限於 102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
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改善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未
依上開規定期限經本府審查者,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8條規定處罰。
7.客房數達50間以上之一般旅館:應於 104年04月30日前提報「
無障礙 設施改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查,並限於 6個月內改善
完成,提報「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改善計畫書
或完工報告書未依規定期限經本府審查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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