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宜蘭縣政府府建使字第1060012903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建設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執行對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有公共建
    築物之適用範圍。」分類及清查順序如下:
    A 類、公共集會類:
      A.1 :1.戲(劇)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觀覽場。
            2.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
              康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
            3.觀眾席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
              )及設施。
      A.2 :1.車站(公路、鐵路、大眾捷運)。
            2.候船室、水運客站。
            3.航空站、飛機場大廈。
    B 類:商業類
      B.2 :百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
            販集中場)、展覽場(館)、量販店。
      B.4 :國際觀光旅館(飯店)、一般旅館。
    D 類:休閒、文教類
      D.2 :1.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
              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
            2.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音樂廳、文康
              中心、社教館、集會堂(場)、社區(村里)活動中心。
            3.觀眾席面積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體育館(場)
              及設施。
      D.3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4 :國中、高中(職)、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
            大樓、相關教學場所。
      D.5 :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補習(訓練)
            班、課後托育中心。
    E 類:宗教、殯葬類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寺(寺院)、廟(廟宇)
            、教堂。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殯儀館。
    F 類:衛生、福利、更生類
      F.1 :1.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
              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F.2 :1.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教養機構(院)、身心
              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2.特殊教育學校。
      F.3 :1.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幼兒園、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2.發展遲緩兒早期療育中心。
    G 類:辦公、服務類
      G.1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
            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
            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G.2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辦公室。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
            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G.3 :1.衛生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公共廁所。
            4.便利商店。
    H 類:住宿類
      H.1 :1.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屬
              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2.老人福利機構之場所: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
              服務機構。
      H.2 :1.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2.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
    I 類:危險物品類
      I :加油(氣)站

三、執行順序:
  (一)清查工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既
        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全面清查。
  (二)分類分區改善順序:
        1. A類、 B類、 F類座落於宜蘭市、羅東鎮、礁溪鄉及各重點風
          景區之公共建築物為第一階段執行對象。
        2. A類、 B類、 F類、 G類座落於其他鄉、鎮之公共建築物為第
          二階段執行對象。
        3. E類、 G類座落於全縣之公共建築物為第三階段執行對象。
        4. D類、 H類座落於全縣之公共建築物為第四階段執行對象。
  (三)分期改善順序:
        1.公共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後取得建造執照者,經
          清查未符規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
          」(如: 1、聽視覺警視設備。 2、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標誌
          。 3、停車位未設於便捷處所、寬度不足三三0公分、及未設
          停車位標誌等),限於二個月內完成改善,並提改善報告書送
          本府審查。「改善項目非簡易者」限於一個月內提報改善計畫
          書送本府審查後,限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
          並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
        2.公共建築物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經
          清查未符規定者,依上開各階段通知改善。「改善項目簡易者
          (如: 1、聽視覺警視設備。 2、行動不變者使用設施標誌。
          3 、停車位未設於便捷處所、寬度不足三三0公分、及未設停
          車位標誌等),限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後,
          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改善項目非簡易者」限於一個
          月內提改善計畫書(含替代改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查後,並限
          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改善後,提報改善報告書送
          本府審查。
        3.依據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府「宜蘭縣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
          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第十三次會議紀錄決議,改
          善期限通案展延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改善完成並提報
          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但其改善項目涉及無障礙廁所及昇降
          設施部分,應提分期改善計畫送審通過後展延於一百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完成,並提報改善報告書送本府審查。
        4.加油站:「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展延於 102年 8月31日前
          報府審查,並限於 102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
          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另未提改善計畫書直接改善者,應
          限於前開期限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
          查。「完工報告書」未依上開規定期限提報者,將依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5.便利商店:免提「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應於 102年12月
          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惟
          「完工報告書」未依上開規定期限提報本府審查,將依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
        6.超級市場:應於 102年 9月30日前提「無障礙設施改善計畫書
          」報府審查,並限於 102年12月31日前改善完成並提「無障礙
          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改善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未
          依上開規定期限經本府審查者,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8條規定處罰。
        7.客房數達50間以上之一般旅館:應於 104年04月30日前提報「
          無障礙  設施改善計畫書」送本府審查,並限於 6個月內改善
          完成,提報「無障礙設施完工報告書」報府審查。改善計畫書
          或完工報告書未依規定期限經本府審查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第88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