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學校辦理午餐得收取午餐費、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其收支原則如下
︰
(一)學校午餐費應以按月收取為原則,若欲以每二個月或整學期收繳
,應於前一個學期結束前妥適處理,並事先知會本府。
(二)參加學校午餐之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基本費及燃料費,惟
實際參與午餐工作之工友及廚工免繳午餐費。
(三)學校教師兼辦營養午餐工作者,國中教師得依「宜蘭縣國民中學
兼職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酌予減課兩節;國小教師得依「
宜蘭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表」規定,三十六班以下者,
得比照組長,三十七班以上者,得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辦理。
(四)學校教師兼辦營養午餐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給津貼或加班
費,其子女亦不得減收或免繳午餐費。
(五)午餐費之支出包括主食、菜金、食油、人事費、調味品及其他什
支等所需費用。
(六)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之主食部分,由學校依每人每日所需數量及實
際用餐天數確實估算,按次月米價,由學校自行向農糧署採購,
或經學校審查用印後由廠商向農糧署代購。
(七)學校每月應收取之午餐費金額經決定後,不因每月份供應午餐天
數之不同而變動。繳費後未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但遇有特殊情
形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理。
(八)午餐基本費主要用於充作維護或充實廚房設備及午餐自辦學校之
廚房用水塔清洗,如於學期結束,尚有節餘,得以填補每月徵收
午餐費之不足。
(九)委辦學校若在廚房裝設自來水及電力公司分表,可取消此兩項費
用,合併為學生「午餐費」項下支應。
(十)午餐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每學期之規定標準收費,併列於學校收
取學雜費三聯單一次徵收後,轉撥入午餐帳務統籌運用。
(十一)未設置廚房之學校委外辦理應比照前款規定,惟收費須用於填
補午餐經費為原則,並不得用於補助廠商設備維修費用等。
(十二)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開立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一律
免收午餐基本費暨燃料費,其午餐費亦由本府給予全額補助;
另由各校審核通過之貧困學生由本府酌予補助。
(十三)學校午餐費收費標準,由學校自行訂定後送府備查,惟原則上
同鄉鎮市學校,除特殊情況外,應協調一致之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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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午餐費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本要點及會計法、審計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並於學校會計報告(含月報、決算)以「代辦經費─學校午
餐」科(子)目表達其數額,且另設「收支分類帳」專帳從其分類科
目詳實記載,依限編製本要點所訂之表報。
(一)學校午餐經費應專帳處理,除必須支付,或有規定該項剩餘款之
補助款必須繳回外,所有節餘經費均可統籌運用,以平均方式增
加午餐菜金。
(二)午餐經費不得購買飲料供應,應儘量供應鮮奶或自製豆漿。
(三)年度結算午餐節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其支用原則應依本手冊
之午餐節餘經費支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午餐廚工參加保險之勞、健保及退職準備金或資遣費,規定由校
方負擔部份,自辦學校得由午餐費支應。
(五)午餐主、副食支出所占比例,自辦學校不得低於午餐總額百分之
六十,委辦學校不得低於午餐總額百分之七十,餘為人事、雜支
等,以維持午餐供應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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