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縣各國民中學新生分發條件及順序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且有居住
事實,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低
收入戶證明者。
(二)該校教職員工子女。
(三)設籍於學區內與二親等內血親同戶籍者,設籍居住之房屋屬二親
等內血親所有者,應提供房屋權狀影本;非屬二親等內血親所有
者,應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設籍於本縣,赴大陸就學後回國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新
生,應檢附戶口名簿,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
(五)隨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應檢附護照、居留
證,逕向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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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實施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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