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 3月 2日宜蘭縣政府府教國字第0990028283號函修正發布第 5 點及第11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五、本縣各國民中學新生分發條件及順序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於學區內之學生,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一戶籍,且有居住
        事實,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當年度低
        收入戶證明者。
  (二)該校教職員工子女。
  (三)設籍於學區內與二親等內血親同戶籍者,設籍居住之房屋屬二親
        等內血親所有者,應提供房屋權狀影本;非屬二親等內血親所有
        者,應提供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設籍於本縣,赴大陸就學後回國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新
        生,應檢附戶口名簿,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
  (五)隨大陸地區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應檢附護照、居留
        證,逕向居住學區內國民中學申請入學。

十一、本實施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