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 兼任;另置委員十七至廿三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任期 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專家、學者。 (二)醫師、治療師等專業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 (四)家長代表。 (五)相關機關、團體、機構代表。 (六)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