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宜蘭縣政府九十五府教特字第0950155857號令修正 發布第 4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長
    兼任;另置委員十七至廿三人,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任期
    二年,連聘得連任:
  (一)專家、學者。
  (二)醫師、治療師等專業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教師。
  (四)家長代表。
  (五)相關機關、團體、機構代表。
  (六)委員因故出缺時,得由主任委員另行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