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資賦優異特殊教育班之學生人數或對象: (一)藝術才能、其他特殊才能班: 1.學前階段:每班學生數以不超過二十六人為原則。 2.國民小學階段:每班學生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3.國民中學階段:每班學生數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二)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每班輔導學生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三)資賦優異巡迴輔導班:每班輔導學生以不超過三十人為原則。 (四)各類資賦優異教育方案:以彈性多元為原則,實施內容另以計畫 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