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表揚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績優團體及個人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1月23日宜蘭縣政府府教終字第0980010309號函修正發布第 4 點、第 5點及第 7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凡有下列事蹟之一,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予以
    推薦表揚:
    1.推廣媒體素養教育、消保教育、婦女教育、親職教育、性別教育等
      各類家庭教育活動。
    2.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及活動。
    3.推展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提倡正確的婚姻觀念。
    4.推動機構內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
      事項。
    5.從事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豐富家庭教育素材,
      提昇家庭教育品質。
    6.從事家庭教育與社會脈絡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7.運用並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落實終身學習之發展。

五、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各所屬學校、機關及團體等
    列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並填妥相關表格(如附
    件)及證明文件後,於每年 6月底前送至本縣家庭教育中心,逾期或
    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七、表揚方式: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將擇期辦理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