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凡有下列事蹟之一,有顯著績效及深遠影響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予以
推薦表揚:
1.推廣媒體素養教育、消保教育、婦女教育、親職教育、性別教育等
各類家庭教育活動。
2.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
及活動。
3.推展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提倡正確的婚姻觀念。
4.推動機構內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
事項。
5.從事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豐富家庭教育素材,
提昇家庭教育品質。
6.從事家庭教育與社會脈絡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7.運用並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家庭教育工作,落實終身學習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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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及個人之推薦,由各所屬學校、機關及團體等
列舉具體事實與證明,必要時予以實地查證,並填妥相關表格(如附
件)及證明文件後,於每年 6月底前送至本縣家庭教育中心,逾期或
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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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表揚方式:本縣家庭教育中心將擇期辦理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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