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
;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學者專家。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婦女團體代表。
(四)公益教保團體代表。
(五)勞工團體代表。
(六)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代表。
(七)其他相關團體、機構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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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以每學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本會會議應
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時,除第三點第一款學者專家外,得委任所屬機關
或團體內之成員為代理人出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接受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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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科長兼任;置幹事一人,
由教育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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