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藝術教育課程諮詢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宜蘭縣政府府教多字第1050109334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相關行政機關代
    表、藝術教育學者、藝術教育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及藝術教育老師中
    聘任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負責本會工作計畫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