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相關行政機關代 表、藝術教育學者、藝術教育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及藝術教育老師中 聘任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承召 集人之命負責本會工作計畫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