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各校)常態編班作業,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
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十三條訂定本規定。
各校辦理編班相關事宜,除本準則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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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各校應避免教師任教於其本人子女或三親等內卑親屬就讀之班級。但
因教師人數不足而無法避免,於學期初陳報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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