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校之編班原則如下:
(一)公平、公正、公開。
(二)常態編班。
(三)男女合班。
(四)各班級間學生數及班級內男女學生人數均衡。
(五)特殊教育學生學習之需求。
(六)兼顧學習適應困難特殊個案之需求。
各校應避免教師任教於其本人子女或三親等內卑親屬就讀之班級。但
因教師人數不足而無法避免,於學期初陳報本府備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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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辦理編班作業前,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及個案會議研議下列事項,並作為編班委員會辦理依據:
(一)特推會:
1.考量特殊教育學生特殊學習需要,優先安排適當教師擔任導師
。
2.依宜蘭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縣鑑
輔會」)決議酌減學生人數,送交編班委員會逕行編班。
(二)個案會議:針對學習適應困難之特殊個案,由輔導室(組)召開
個案會議,討論安置事宜,並將會議結果送交編班委員會參考。
經本縣鑑輔會核定安置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應依本府訂定之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與輔導
辦法」辦理安置,並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學生常態編班標
準作業流程(如附表)」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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