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六號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宜蘭縣政府府農漁字第1090000862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 (原名稱:宜蘭縣政府漁業巡護(救難)船宜安六號臨時人員僱 用及管理要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農林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漁業巡護船置船長一員、輪機長一員、船員二員(以下合稱船員),
    負責漁業巡護船救難業務、船體及其配品看管維護,其僱用資格與工
    作職責分別如下:
    (一)船長:
        1.具有一等船長資格。
        2.主管漁業巡護船一切事務,並指揮調度輪機長、船員,維護漁
          業巡護船完整運作,及製作值勤及工作班表。
    (二)輪機長:
        1.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
        2.配合船長調度,操作、維護、保養漁業巡護船主機、輔機及相
          關電子裝置。
    (三)船員:
        1.具有漁航員或輪機員資格。
        2.配合船長、輪機長調度,執行船上各項任務,並清潔、保養及
          檢查漁業巡護船之相關設備。
    前項之值勤及工作班表及漁業巡護船各項設備之維護、保養與清潔等
    工作,應作成書面紀錄,逐月送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