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漁業巡護船置船長一員、輪機長一員、船員二員(以下合稱船員),
負責漁業巡護船救難業務、船體及其配品看管維護,其僱用資格與工
作職責分別如下:
(一)船長:
1.具有一等船長資格。
2.主管漁業巡護船一切事務,並指揮調度輪機長、船員,維護漁
業巡護船完整運作,及製作值勤及工作班表。
(二)輪機長:
1.具有一等輪機長資格。
2.配合船長調度,操作、維護、保養漁業巡護船主機、輔機及相
關電子裝置。
(三)船員:
1.具有漁航員或輪機員資格。
2.配合船長、輪機長調度,執行船上各項任務,並清潔、保養及
檢查漁業巡護船之相關設備。
前項之值勤及工作班表及漁業巡護船各項設備之維護、保養與清潔等
工作,應作成書面紀錄,逐月送宜蘭縣海洋及漁業發展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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