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各項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宜蘭縣政府府計綜字第 1071808840號函修正發布 第6點、第7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計畫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活動前
        1.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2.動線之規劃:疏散路線、服務台、媒體新聞中心、飲水設施等
          之規劃。
        3.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請專業單位參與。
        4.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
          量。
        5.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之人
          數。
        6.場地建物結構安全之認證:屬臨時建物規範者應送本府建設局
          審查;未屬法令規範者,由承辦單位自備相關文件備查。
        7.場地消防安全之檢視:洽請本府消防局辦理。
        8.交通動線、交通管制(含停車)等之規劃洽請本府交通處審查
          ;如需臨時路權申請或重要路口交通疏導等,洽請本府警察局
          協助辦理。
        9.救護設施之規劃:設立醫護站(含醫護人員、相關專科醫生、
          急救設備、藥材及救護車)洽請本府衛生局配合。
       10.環保衛生之規劃:如流動廁所、垃圾筒、資源回收筒等,洽請
          本府環保局協助。
       11.活動特殊效果之設計及安全防範:如施放爆竹煙火、天燈、粉
          末及室內明火表演等之安全評估。
       12.考量因天候影響活動之應變措施。
       13.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必要時訂定活動安全
          準則。
       14.意外事故之保險工作。
       15.緊急事故之因應措施: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建立健全的指揮、
          回報系統。
       16.參加人員膳宿問題等考量。
  (二)活動中應確依本府辦理各項活動現場安全須知(由消防局另訂)
        執行,並落實下列措施:
        1.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充
          。
        2.活動項目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3.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4.注意嚴防器材、設備一切可能之破壞。
        5.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握,
          避免鼓噪、推擠之情況。
        6.噪音、環保、交通問題之影響。
  (三)活動後:
        1.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2.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3.活動項目、場地、器材、設備等使用後之總檢討。
  (四)辦理每場次預計參加或聚集人數達六百人以上,且持續二小時以
        上之大型群聚活動,依「宜蘭縣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之規定辦理。

七、機關(單位)學校辦理各項活動之經費來源與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經費來源
        1.由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2.配合活動目標,整合辦理單位資源聯合辦理,共同分攤活動經
          費,減輕預算支出。
        3.本於受益者付費原則,酌收活動成本費,如出售門票或入場券
          等。
        4.結合社會、社區等資源,減少必要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支出。
  (二)經費核銷
        1.活動經費悉數為主辦單位年度預算支付者,於活動結束後,由
          承辦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檢據向主辦
          單位辦理核銷。
        2.活動經費由政府各相關部門補助或分攤者,於活動結束後,由
          承辦單位依各政府機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檢附相關支
          出憑證及經費分攤表,分別向主辦單位或補助單位辦理核銷。
        3.活動經費如部分為民間贊助者,於活動結束後,由承辦單位依
          各政府機關相關規定之會計程序之期限內辦理核銷,並將各項
          經費支出副知贊助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