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7月 2日宜蘭縣政府府政行字第0980093544號函修正發布第 貳點、第參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政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貳、本府政風處就本府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負責策訂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會同相關單位配合執行。

參、具體作法事項:
一、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一)就本府環境狀況、業務特性與實際需要,並配合實際發生案例,
        以生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專題演講或
        講習訓練及測驗比賽、有獎徵答、徵謎等活動,並加強電子看板
        宣導、口頭宣導、轉發資料宣導及自行編撰各項海報宣導。
  (二)公務機密宣導內容項目如下:
        1.公務機密相關法規。
        2.公務機密維護專案知識實務作法。
        3.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4.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二、一般公務機密維護:
  (一)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
        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印刷、複
        製等,本府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
        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規,採取必要措施,其
        原則如下:
        1.專責處理:各單位應指定專責機密文書收發人員,並設「機密
          文書」登紀簿,專責處理。
        2.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
        4.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於
          具安全防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存放場所或區域,得
          禁止或限制人員、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6.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
          或註銷事宜。
        7.徹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影印紙、磁片、光碟等具機密性
          之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或使用碎紙機徹底銷毀
  (二)各種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
        冊」等規定,區分機密等級。本府政風室應會同檔案管理單位協
        調業務主管單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
        ,由原承辦機關按規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之機
        關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之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
  (三)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本府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
        管單位視機關環境狀況、條件因素,購置機密設備。種類如下:
        1.盛裝設備:如保密(險)箱、鐵櫃。
        2.遮蓋設備:如防火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3.銷毀設備:如碎紙機等。
        4.標示設備:如機密等級標誌或警告、禁制說明。
        5.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理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6.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7.其他設備。
三、專案公務機密維護:
  (一)為維護公務機密之安全,就本府人事甄審、教師聯合甄選、重要
        會議、採購案件招標、來賓參訪或其他易滋洩密跡象等事項,策
        訂各專案保密措施計畫,嚴防洩密案件發生。
  (二)各項專案保密措施計畫之擬定,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目的、實施
        期間(起迄日期)、狀況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
        、防範措施、執行分工、附則等,陳報縣長核示後,協同有關業
        務主管單位,切實據以執行;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與具體建
        議,陳報縣長核閱,必要時報請上級政風機構。
四、公務機密維護檢查與導正措施:本府政風處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
    定期與不定期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作業原則如下:
  (一)狀況研判:就本府實際況,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2.環境特性及業務狀況。
        3.現有保密設備。
        4.曾發生違規或洩密案件之單位及列管之改進措施。
  (二)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陳報縣長核可後實施。計畫內容
        如下:
        1.檢查目的。
        2.檢查項目。
        3.受檢單位與人員。
        4.檢查人員編組。
        5.檢查方法與程序。
        6.檢查時間。
        7.檢查結果處理
        8.行政支援事項。
  (三)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
        簽陳縣長核閱後協調相關單位就缺失部分檢討改善,俾利進行複
        檢及追蹤改善執行情形,並將成效資料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四)本府政風處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另視本府業務需要
        與實際狀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五、蒐處違反保密規定及查處洩密案件:
  (一)查處違規或洩密案件應掌握六何(何人、何事、何時、何地、為
        何、如何)要件進行查證,先期研判資料來源之可靠性及內容之
        正確性,研析可能違反之行政、刑事法規,依政風查處工作規定
        程序辦理。
  (二)發生違規或洩密案件應即陳報縣長,另逐級陳報上級政風機構。
  (三)非屬本府之違規或洩密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構,另逐級
        陳報上級政風機構,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四)本府政風處會同相關單位查處違規或洩密案件,經查證完成簽陳
        縣長核可後,認為僅涉有行政責任,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
        未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涉及貪瀆
        刑責者,應併同貪瀆案件處理。
  (五)違規或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本府政風處應經
        縣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使可能造
        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就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因及管道
        ,以資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