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宜蘭縣政府府政預字第1080149186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政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
    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並由本
    府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至少三人擔任外聘委員。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正副
    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之外聘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