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 長兼任;委員由本府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兼任;並由本 府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至少三人擔任外聘委員。 代表機關或單位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委員任期為二年 ,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報原則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正副 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之外聘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