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7日宜蘭縣政府府授衛醫字第1120031320號函修正發 布第3點,自112年11月16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衛生類

立法總說明

為擘劃我國性別平等政策方向,行政院於一百年函頒「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作為我國性別平等政策最高指導方針,另宜蘭縣政府性別平等促進委
員會一百零九年度第一次會議委員建議事項:「各委員會或任務編組之設
置辦法是否明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之規範,建議盤點委員會有
無明訂定性別比例,以符合性別主流化」,又宜蘭縣政府性別平等促進委
員會一百十一年度第一次會議委員建議事項:「請人事處督促各局處,將
三分之一性別比例原則納入組織規定或設置要點,年底朝達成率以八成為
目標」。爰此,本府衛生局依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規定及「宜蘭縣政
府性別平等促進委員會」委員建議事項,針對本縣緊急救護諮詢委員會設
置要點修正第三點內容,以符合國家性別平等政策及本縣性別平等促進委
員會委員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指派衛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七至二十五
    人,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
    ,其聘期均為二年,期滿並得續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醫療機構、政府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法律專家學者及
    社會人士。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依據「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宜蘭縣政府性別平等促進委員會」委員建
議事項,新增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