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統籌款運用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宜蘭縣政府府授衛企字第 1050004196號函修正發布 第1點、第3點、第4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定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提
    撥統籌款(以下簡稱統籌款)之比率及運用範圍,特依據行政院函頒
    地方機關慢性病防治所與衛生所及健康服務中心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
    第五點規定,訂定本原則。

三、統籌款由本局所屬衛生所人員獎勵金中提撥;各衛生所應於健保費用
    核定後一個月內繳入統籌款專戶。

四、統籌款專戶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無發給獎勵金之衛生所支援醫師之支援費。
  (二)補助因業務需要應購置或急需修繕之醫療保健儀器、資訊系統、
        辦公設備及房舍之費用。
  (三)本局及所屬衛生所辦理預防保健、防疫、持續性醫療照護及訓練
        進修、全面品管等相關工作及行政事務管理之費用。
  (四)本局所屬衛生所新開辦醫療門診或醫療照護服務,所需相關週轉
        金之墊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