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0970156229B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3條及第2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細則依娛樂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舞、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
      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
      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舉辦娛樂活動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關、
      社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之負責人或經營
      人。

  本細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第三條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