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0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00030245B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3條;刪除原第16條;原第17條修正並遞改為第16條條文;並自 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細則依使用牌照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本縣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
  使用牌照稅,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
  定課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如下:
  一、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自用者每日新臺幣(以下同)四十一元。
  二、大客車每日二十三元。
  三、貨車每日二十二元、曳引車每日二十八元。
  四、機器腳踏車每日五元。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如下:
  一、汽車每日四百十四元。
  二、機器腳踏車每日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