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 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或非住家 用稅率課徵。 前項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因有私權爭執在訴訟繫屬中致難以處分 者,於判決確定前,按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最低稅率課徵。
本細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 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