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房屋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90009023B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15條條文;並自108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房屋空置不為使用者,應按現值依據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如無使用執
照者,按都市計畫分區使用範圍,分別以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或非住家
用稅率課徵。
前項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因有私權爭執在訴訟繫屬中致難以處分
者,於判決確定前,按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最低稅率課徵。

本細則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
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