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一百零五年公告地價調 整致應納稅額增加,為減輕無力於法定期間內一次完納一百零六年地 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擔,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訂定本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