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案作業:
(一)除行政科、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每年至少需提出一案創新或
簡化工作措施,羅東分局每半年至少提出二案,其餘單位每半年
至少需提出一案,並附佐證資料,提案人得為個人或小組。
(二)各單位創新或簡化措施及其成效,依所附格式(如附表一)於每
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送企劃服務科初審(如附表二)後提會審
議,必要時得通知提案人列席說明。
(三)各單位每次應提責任件數是否達成,視累計實際提案件數是否大
於或等於累計應提案件數決定,即該次提案件數超過責任件數,
可遞延下次認列,但不能遞延次年度。
(四)各次未提創新或簡化工作之單位,將於局務會議中提報,請其加
強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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