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宜稅人字第1070152139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5點、第15點,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原名稱: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懲戒要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
    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
    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暨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局性騷擾防治措
    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五、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
    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3-9325101轉351
    申訴專用傳真:03-9328281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
      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縣主管機關(社會處),
      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十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
      出申復,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但申復之事由發
      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
      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