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與金門縣稅務局「飛躍稅務通」便民服務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宜稅企字第1070100521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第4點之附表1、第6點之附表2、第7點之附表3、4 (原名稱: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與金門縣稅務局「飛躍稅務通」便民服務 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貳、實施機關
一、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含分局)
二、金門縣稅務局

肆、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如附表 1。

陸、聯絡窗口
    雙方機關聯絡窗口如附表 2,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對方機關。

柒、作業方式
一、線上申辦
  (一)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須用憑證之項目
        1.有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現場輔導民眾線上申辦。
        2.無自然人憑證者:受理機關輔導民眾以「三、代收代轉」方式
          辦理。
  (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免用憑證之項目:由受理機關輔導民眾線上填
        載,並請民眾確認後送出資料,如有應檢附資料之申請項目,請
        提醒民眾於規定期限內寄送權責機關。
  (三)於輔導民眾線上申辦後,將案件編號畫面列印交予民眾,並填寫
        「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 3),以利民眾日後查詢申辦進度及
        雙方機關統計績效。
二、視訊服務
  (一)申辦方式:民眾填寫視訊服務案件申請書(附表 4)及提示應備
        證件,由受理機關確認身分後,以視訊與權責機關服務人員通訊
        ,經權責機關查驗無誤後,辦理更址事宜,受理機關並應將有關
        資料函送權責機關。
  (二)應備證件
        1.納稅義務人:本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證明文件)。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3.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
         (1)代理人或辯護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
         (2)授權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或委任書。
         (4)繼承人委託代理人或授權辯護人申請時,另需加附與被繼承
            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被繼承人除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死亡
            證明文件)。
        4.申請人非屬自然人時須檢附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設
          立或變更登記表或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得以加註具結之影本
          代替正本)。
        5.提供影本資料者,應於文件上具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三)資料移送及歸檔:受理機關應於受理當日或次日將申請書傳真權
        責機關辦理繳款書地址變更事宜,並影印 1份,於次月10日前,
        以公文掛號寄送權責機關辦理後續有關事宜。
三、代收代轉
  (一)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案件由受理機關加蓋「代收代轉聯合服務
        章」,於當日或次日將申報書及所附資料正本,以一申報案一函
        方式函轉權責機關。
  (二)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投遞地址變更,應輔導民眾填寫「公路監理業
        務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附表 5),其餘申辦案件經
        受理機關檢視或輔導民眾填寫申請書,並核對聯絡方式,依一般
        公文處理時限以一申請案一函方式函轉權責機關辦理。
  (三)收件人應辦理事項
        1.收件後應開立收據交民眾收執。
        2.填載「受理案件登記表」(附表 3),以利統計績效。
四、地方稅全功能櫃臺跨機關作業系統
    各服務項目之申請人、應備證件及作業方式,依地方稅稽徵機關全功
    能服務櫃臺作業手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