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施方式 (一)受理方式:電話及傳真預約。 (二)受理預約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三十分。 (三)預約取件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七時。 (四)預約取件時間倘超過下午五時,服務人員最多加班二小時,並核 實列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一年內補修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