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60161555-B號令修正公布 第1條、第3條至第7條、第9條,新增第9條之1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違反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者,本局除停止其使用外,得不發還保證金。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各場地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自
治條例。

本局場地以政府機關舉辦各項活動為優先。

借用本場地,應依使用性質,分別繳納場地使用費、清潔費、水電維護費
、燈光、音響費、燈光音響調控費、鋼琴借用費、冷氣費及公物損害賠償
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保證金於申請人活動結束並將場地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場地如有損毀或
遺失物品,由保證金中核實扣抵,如有不足,通知申請人補繳差額。

申請人因故未使用場地,除展覽室及演藝廳應於使用日前一個月辦妥取消
手續外;其餘場地應於使用前三日取消。逾期未辦理者,視同自願放棄使
用權利,已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均不予退還。但因緊急事故、意外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使用者,得申請全額退費或延期使用。
前項但書之情事,致本局未能如期提供場地者,本局得於五日前通知申請
人變更使用日期,不願變更者,無息退還所繳費用,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
。

借用本局場地,室外廣場以三日為限,展覽室以七日為限。場地使用時段
如附表收費標準。
申請人如需延長借用期間,應於借用期限屆滿前辦理續借手續。未依規定
完成申請手續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但經本局事後同意者,不在此限。

辦理室外藝文活動,擴音音量應符合噪音管制之規定。

使用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為營業、婚喪喜宴、危險表演之使用。
二、室內禁止服裝不整、穿著木屐、拖鞋、釘鞋人員及攜帶危險品者進入
    ,並禁止飲食、吸煙、燃放爆裂物、火燭或其他有引起火災之虞之行
    為。
三、禁止張貼海報、標語。室內外如懸掛旗幟布條或擺置花籃、賀物應置
    放本局指定範圍。
四、禁止野炊、燃放煙火、爆裂物、使用火燭或其他具有引發火災之虞之
    行為。
五、未經許可,不得於場地佈置時使用本局其他設備或用具,且原有固定
    設備不得變更。如需自行加裝燈具、音響或搭設展演設備,須確保電
    力負荷及設備之安全無虞,用畢應即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立即修復
    或照價賠償。
六、因佈置或彩排使用場地,以半天為限,如需開啟冷氣,按收費標準表
    計費。使用展覽室及演藝廳佈置、裝台或彩排,以核准時間為準,費
    用依場地收費標準表計收。
七、借用人應於展演活動結束後儘速移除所用之器具設備,並將場地清理
    乾淨。如有逾期留置之物,本局得逕以廢棄物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