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公共債務管理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0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新竹市政府核定修正發布第4點、第5點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未滿一年之公共債務:
  (一)舉借目的:為調節庫款收支。
  (二)債務種類:
        1.短期借款:本府得視庫款調度需要,適時向金融機構辦理舉借
          及償還等相關事宜,舉借時應公開徵詢金融機構報價,以底價
          以內利率最低者為簽約對象;利率最低者若有二家以上,則再
          比減價;若無金融機構報價時,則另尋金融機構議價。但換約
          續借者不在此限。
        2.透支:
       (1)為維護債信,並兼顧時效性及便利性,應以代理市庫之行庫
            (以下簡稱代理機關)為對象,並以契約方式為之。
       (2)市庫總存款戶之存款不足支付時,代理機關應即於簽訂之透
            支額度內撥款因應,以維市政正常運作;市庫總存款戶有存
            款時,則逕予轉帳抵償已透支之金額。
       (3)透支契約於到期前得與代理機關合議另訂新契約繼續循環透
            支。
       (4)透支契約草案,須報經財政部同意後再行簽訂。
        3.其他:其他不屬前兩目規定之債務,其作業方式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
  (三)債限額度:年度未償債務餘額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
        之比率,應受公共債務法之規範。

五、一年以上之公共債務:
  (一)舉借目的:為籌措公共建設財源及彌補歲入歲出差短。
  (二)舉借方式:除依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之規定向地方建
        設基金借款外,亦可向金融機構借款。舉借時應公開徵詢金融機
        構報價,以底價以內利率最低者為簽約對象;利率最低者若有二
        家以上,則再比減價;若無金融機構報價時,則另尋金融機構議
        價。但換約續借者不在此限。
  (三)舉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但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債限額度:年度累計未償餘額預算數(存量債限)及每年度舉債
        額度(流量債限),占本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比率,
        應受公共債務法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