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00105314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財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
        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
        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
        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
        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依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
    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
    ,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
    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