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委員七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財 政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行政處處長、新竹市警察局局長、新竹 市衛生局局長及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財政處處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 本府財政處、產業發展處、新竹市警察局、新竹市衛生局、新竹市環 境保護局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各派業務主管科(課、組)長 及承辦人各一人,但得視業務需要增派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