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代表二至四人。 二、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二至五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至三人。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聘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