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0473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至第6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人事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中心置輔導員。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