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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0473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至第6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新竹市
/
人事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5001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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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11月 6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60116320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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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29034號令修正發布, 並自97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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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 8月26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093614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及第 8條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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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新竹市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0473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至第6條條文及編制表
附件下載
附件-新竹市家庭教育中心編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本中心置輔導員。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資格聘任。
[修正]第五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修正]第六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