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補助原則: (一)服務按摩師資格限設藉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視覺障礙者且 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活動地點以本縣為原則,最遠不得逾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每月最高補助二場、每項計畫申請場次不得逾十六場。 (四)不同申請單位之按摩師不得重覆。 (五)每項計畫之按摩師服務不得逾五場次。 (六)同一單位申請計畫補助以兩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