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辦理視障按摩師巡迴服務宣導補助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新竹縣政府府勞福字第1010021234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勞工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補助原則:
  (一)服務按摩師資格限設藉本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視覺障礙者且
        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二)活動地點以本縣為原則,最遠不得逾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
  (三)每月最高補助二場、每項計畫申請場次不得逾十六場。
  (四)不同申請單位之按摩師不得重覆。
  (五)每項計畫之按摩師服務不得逾五場次。
  (六)同一單位申請計畫補助以兩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