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及管考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新竹縣政府府主一字第1020091199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及第6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三、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按補(捐)助事項性質,
    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作業規範,但本府所屬二級機關訂定者,應
    先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

六、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
    檢附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
    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
    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