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註銷待納庫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 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新竹縣政府府主二字第1040046373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1點、第3點(原名稱:新竹縣政府暨所屬機關註銷待納庫款及應收 歲入(保留)款審查原則)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警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註
    銷待納庫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等各類應納庫款,依本作業規定辦
    理。

三、本府及各機關對其經管之各項債權,應積極收繳及辦理移送執行,不
    得積壓延誤。如因特殊情形,經查明確有註銷之必要者,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本府及各機關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行方不明致無法收訖政
        府各類債權者,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機關首
        長核准後移請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函轉審計機關核定
        ,俟審計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註銷,並將核准函副知本府主計
        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本府及各機關執行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如因原處分機關撤銷原
        處分、處分單開立錯誤或上級機關、訴願機關、行政法院判決撤
        銷原處分者,可依權責機關之相關核定文件辦理註銷。
  (三)本府及各機關依法取得債權憑證時,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以逐
        案或彙案方式,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移請財政處函
        轉審計機關核定,俟審計機關核准後,據以註銷帳列相關科目,
        同時在會計報告上應以附註方式表達,債權憑證不論金額多寡,
        每案概以一元計列,並將核准函副知主計處。
  (四)本府及各機關受委託執行各項工程產生之代辦工程服務收入預算
        與實際結算差異數,可依實際執行狀況自行辦理註銷。
  (五)本府及各機關申請保留經核定後,在以後年度始發現帳載錯誤者
        ,應檢同有關證件,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移請財政
        處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俟審計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註銷,並將
        核准函副知主計處。
  (六)本府及各機關屆滿五年尚無法收繳之應收歲入款,已依法取得債
        權憑證者,應依第三款規定辦理;尚未取得債權憑證者,應依第
        八款規定辦理。審計機關修正增列之應收歲入保留款,已屆滿五
        年尚未執行而有註銷之必要者,檢同有關證件,簽會相關單位並
        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移請財政處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俟審計機關核
        准後,據以辦理註銷,並將核准函副知主計處。
  (七)依法取得之債權憑證,應依其適用之民法或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
        規妥善管理,如屆滿法定收繳期限而有辦理註銷之必要時,應檢
        同有關證件,簽會財政處查核其管理及催繳程序確屬妥適並經機
        關首長核准後移請財政處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俟審計機關核准後
        ,據以辦理註銷,並將核准函副知主計處。
  (八)若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照前述規定辦理註銷者,應敘明原因
        並檢同有關證件,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移請財政處
        函轉審計機關核定,俟審計機關核准後,據以辦理註銷,並將核
        准函副知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