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新竹縣政府府消調字第 1050113081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會召開鑑定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應有超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