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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縣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新竹縣政府府消調字第 1050113081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
法規體系:
/
新竹縣
/
消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5年10月 2日新竹縣政府85府警消第 21222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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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9年 8月24日新竹縣政府89府消調字第117615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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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 2月19日新竹縣政府93府授消調字第0930001388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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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 1月 4日新竹縣政府府授消調字第0940010906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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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4月29日新竹縣政府府授消調字第0980103153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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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新竹縣政府府消調字第1000103214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4點;並自100年3月3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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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新竹縣政府府消調字第 1050113081號函修正發布 第7點
附件下載
附表一-申請書
附表二-火災調查資料認定書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本會召開鑑定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委 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應有超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