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021852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區政行政科:
    區政監督、區里行政及組織、市政基層座談、協助區人事管理、里鄰
    長業務、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里基層工作經費等事項、民意
    代表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復興山地原住民區自治監督及其他區政業
    務。
二、自治行政科:
    行政區劃及里鄰調整、民政體系災害防救、區公所辦公廳舍興建或修
    繕補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遊說法、地名管理、各
    區里小型建設補助、市民活動中心管理維護等事項。
三、宗教科:
    宗教事務、宗教與宗祠財團法人之輔導及管理、祭祀公業法人及神明
    會等事項。
四、戶政科:
    戶籍登記、門牌編釘、國籍業務、戶役政資訊系統策劃執行與連結及
    行政等事項。
五、禮儀事務科:
    核准公私立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許可設立或經營、輔導、管理、評
    鑑與獎勵、違法殯葬行為之取締與處理、提供殯葬消費資訊及辦理聯
    合婚禮等事項。
六、兵役科:
    役男徵兵處理、在營軍人權益業務與家屬生活扶助、替代役服勤管理
    、全民防衛動員及後備軍人業務等事項。
七、秘書室:
    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資訊、法制、公關、研考、議
    會期間府會工作相關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