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220757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第13條條文;並自110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產業發展綜合性政策研析、產業轉型與升級輔導、創新
    研發與產學合作、新興產業與創新基地推動、觀光工廠輔導等事項。
二、招商科:招商規劃與推動、產業投資協助與規劃、國際間產業經貿交
    流與輔導、國內外招商活動與經濟會議之籌辦等事項。
三、商業發展科:商業服務業策略擬定、分析與策展業務、商業輔導及管
    理、商圈規劃與輔導、商品標示查察等事項。
四、工業行政科:工廠設立、變更、歇業等登記及管理、動產擔保交易登
    記、工廠校正、毗連地申請、特定工廠納管、登記、用地變更編定等
    事項。
五、公用事業科:土石採取及礦政業務管理、加油(氣)站登記與管理;
    天然氣、自來水及電力事業管理;自來水、用電場所及電器、氣體燃
    料導管承裝登記管理及公用事業協調等事項。
六、市場科: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規劃、經營輔導、行銷、管理
    及活化及市場房地財產管理等事項。
七、開發管理科:工業區聯繫、產業園區規劃報編、開發案審查核定、市
    開發產業園區維護管理、產業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等事項。
八、商業行政科:公司、商業設立、變更、解散、歇業等登記及工商普查
    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公關、
    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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