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24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12032453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8條、第1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研考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
    等事項。
二、氣候變遷科: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綠生活轉型與生態永續
    城市發展策略及規劃等事項。
三、空氣品質保護科:空氣品質保護、空氣污染防制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
    等事項。
四、水質保護科:水體品質保護、水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飲用水水質管
    理、海洋生態保育等事項。
五、噪音管制及環境監測科:噪音及振動管理、環境品質監測、環境中非
    屬原子能游離輻射污染與光害管理、航空噪音防制、補助及回饋業務
    等事項。
六、環境稽查科:公害陳情稽查、科技執法、糾紛調處、檢驗鑑定及罰鍰
    催繳等事項。
七、化學物質管理科:化學物質管理及災害預防應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等事項。
八、公共關係室:新聞資料蒐集及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之聯繫
    及其他公關業務等事項。
九、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為民服
    務、法制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本局下設環境管理處、海岸及資源循環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
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