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 1090318458號令修正發布 第8條、第14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掌理歲計
及會計事項。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
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