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桃園市政府人企字第 1090198416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並自109年8月12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基礎資料之建
    置、學術研究發展與施政計畫之管制、客家事務資料調查、蒐集及出
    版、活絡客家社團、海內外客家事務合作與交流、客家跨域會議及交
    流平台、客家重大政策之整合行銷等事項。
二、文教發展科:客家語言及藝文政策之規劃與推動、客家文化教材之編
    纂修訂、客家語言之推廣及人才之培育、客家傳統民俗禮儀、技藝之
    研究與傳承、客家藝術文化活動之執行推廣等事項。
三、營運管理科:客家館舍園區營運發展政策之規劃、場地管理租借及導
    覽、志工招募管理、館舍文物之典藏、館舍之展示(演)活化推廣、
    加強館際之合作交流等事項。
四、產業設施科:客家產業政策規劃、資料之蒐集與推動、產業人才之培
    訓、客家生活環境之調查、研究、修繕、維護與營造、傳統空間之保
    存及發展再利用、館舍設施之修繕維護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物品管理與資訊、法制、公
    關、公共事務推動、研考業務、府會聯繫、輿情蒐集及不屬於其他各
    單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