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1090226985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8條、第9條、第11條;增訂第3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處得視轄內各風景區管理業務需要,設分站,置分站長一人,其所需人
員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督辦該區景觀、設施管理維護及修繕等管理業務
。
本處設下列課、站、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服務推廣課:遊客服務、環境教育、志工管理、出版品及文案、旅遊
    資訊檢視及更新、解說設施內容設置與維護、行銷企劃及活動辦理、
    新聞稿及媒體聯繫、場地申請及租借等事項。
二、景觀工程課:轄區景點資源整合、規劃業務;興辦事業計畫及用地取
    得;新建工程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三、管理維護課:轄區設施管理維護與修繕、清潔維護與綠美化、遊客安
    全維護;辦理災後復建工程、興辦溫泉取供事業等事項。
四、北橫管理站:園區景觀設施維護修繕與清潔、遊客安全及志工導覽服
    務;門票收入及攤販管理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採購、財產管理與資訊、法制、
    公關、園區委外經營、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三、主任。
四、站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五、站長。
六、會計員。
七、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