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巡官、警務 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書記。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