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桃園市政府府人企字第 1090318458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第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桃園縣 / 組織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
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
配之。

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
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技正。